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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交易

国有资产转让信息(房屋及土地)

时间:2015-06-12 00:00:00  来源:  作者:
国有资产转让信息
 
    我中心受托对抚顺市新宾硫化铁矿矽肺服务处部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公开转让,其中土地面积约15,857.00㎡(无土地使用权证,有土地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房屋面积约2660.01㎡;围墙约995.1m,转让底价:1,559,985.00元(不含土地出让金)。
    受让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经济实力强、信誉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到现场确认转让标的,并认可评估报告、转让底价1,559,985.00元、交易保证金80万元及等相关规定,转让标的为辽宁中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辽中评报字[2015]第59号报告中列示的抚顺市新宾硫化铁矿矽肺服务处上院资产(房屋面积约2660.01平方米、围墙995.1米)及抚顺市恒信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抚恒土估新字[2015]008号土地估价报告所列示的土地(抚顺市新宾硫化铁矿矽肺服务处宗地一土地面积约15,857.00㎡)。
    三、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须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80万元交易保证金(交易成功后保证金作为标的价款的一部分),并持有效证件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四、在公告期内,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取得金马甲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
    五、交易成功后,受让方须于转让成功后5日内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转让标的剩余价款和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按辽宁省物价局《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比例为成交价款的2.75%)同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如受让方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力,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签署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变更手续,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转、受让双方各自予以承担。
    七、本次转让标的中的土地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不含土地出让金),有土地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标的所存在的任何瑕疵转让方及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变更完毕后进行标的交割,受让方按交割时标的现状接收。
    九、转让标的没有争议,如有争议由转让方负责处理。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和交易保证金80万元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公告期及保证金到账期: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7月10日15时止。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4-57679621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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