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信息
我中心受托对新宾县市政工程建设安装公司资产进行公开转让。房屋建筑面积约为:330㎡,土地使用面积约为:1521.50㎡,转让底价为:145万元。
受让条件:
一、拟受让方须为经济实力强,能一次性支付标的价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团体。
二、拟受让方须认可评估报告及标的现状。
三、拟受让方在公告期限内进行拟受让登记时须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内缴纳155万元履约保证金,并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四、受让成功后,受让方自行办理标的权属变更手续,在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交割完毕。
五、本次转让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如转让面积与土地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符时,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转让价格不变。本次转让的土地按无土地使用权证价格转让,受让成功后,如遇政府统一规划、征用等情况发生,按本次转让实际发生的土地价格对受让方予以补偿。
六、如受让方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改变标的用途或再开发建设,则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需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因上述行为发生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七、因转让标的存在租赁,受让成功后,受让方须自行解决标的租赁合同履约等问题。
八、转让标的物如果存在前期欠费,则其欠费由转让方承担。
请有意受让者在公告期内持有效证件及保证金155万元到我中心办理受让登记手续(以保证金到我中心指定账户为准)。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时,产权机构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实施交易,意向受让方需取得由金马甲竞价网站注册的合法个人帐号。
公告期为: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1月5日15时。
联系人:李先生 13009261978
葛先生 13130372215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