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信息
我中心受托于2013年2月19日上午10:00对抚顺市公共汽车总公司部分报废设备公开转让。转让底价:30,000.00元。
受让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认可经核准的评估报告、转让底价:30,000.00元、保证金数额等相关规定,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须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交纳35,000.00元履约保证金(其中20,000.00元为设备拆除保证金),并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四、在公告期限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取得金马甲竞价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
五、受让方须于转让成功当日支付全部标的价款及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设备增值税及附加税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如受让方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利,其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
六、转让方在转让标的所在场地与受让方进行标的交割,由受让方自行拆运,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交割时如有短缺,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辽华兴评报字[2013]第LY0122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评估金额按比例向受让方退款。
七、受让方提货期限为5天,以转让成功当日计起。
八、受让方对拆运的安全工作负全责。拆运工作中的一切事故,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自行解决照明及电力设备的用电问题,并对用电的安全性负全责。
九、受让方如因拆卸外运转让标的必须破损转让方房屋或设施时应首先与转让方沟通,在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然后按原样恢复。
十、受让方的设备拆除保证金20,000.00元于标的交割并拆运完毕后凭转让方出具的证明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无息退还。
十一、受让方未按受让条件履行约定或因设备拆运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将从受让方的设备拆除保证金中予以一定的扣罚。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和35,000.00元履约保证金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保证金须于公告期内汇到我中心指定账户),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
公告期为: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2月17日15时。
详情请登陆我中心网站。网址:
www.fsprec.net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3009261978
罗女士 联系电话:13898340863
024-57679621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