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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

资产出租信息

时间:2021-08-03 00:00:00  来源:  作者:

我中心受托对位于抚顺市新抚区永安路21号,面积约62平方米非住宅房产进行公开出租。租期:1年,租金:5万元,保证金:2万元。

出租须知

一、意向承租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向承租方须提供满足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意向承租方须认可经核准的评估报告、出租底价、交易保证金等相关规定。出租区域为抚顺市新抚区永安路21号,一处约62平方米非住宅房产(以现状为准出租),出租期限为1年,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3个月通知承租方,双方可提前终止或更改合同。

  三、本次出租标的租金内包含暖气费、水、电等费用,出租成功后,房屋现存在原承租方出资建设的装置、水、电、供暖等配套设施,如承租方继续使用原设施,须按市场价格给予原承租方补偿,如承租方不使用其配套设施,承租方负责对其装置、设施进行拆除,拆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四、出租成功后,承租方负责承担租赁期间内所产生的所有税费。

五、意向承租方应清楚房屋现状,确保安全,不得对房屋建筑结构进行修改破坏,不得影响结构安全修补工程,如需改动,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签字或盖章为准),承租方有责任及时报告房屋的结构及其他隐患问题。

  六、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   2  万元,并持有效证明文件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在公告期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将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承租方,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意向承租方须取得权益互联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承租方确定后,如承租方单方放弃承租权,视同违约,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资格,标的由出租方收回。承租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放弃承租权。租赁合同签订后,交易保证金可转为租金。在租赁期限内,禁止承租方转租。
  
七、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将年租金和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及权益互联网络服务佣金支付到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八、承租方不得从事或开展扰民工作及活动,应对承租房屋及附近的人员、财产、安全、卫生等实行全面管理,一切安全责任及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有意承租方持有效证件和交易保证金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可到标的现场查看。

公告期及保证金到账期:202183日至202181615时止。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024-5767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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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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