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信息
我中心受托公开转让以下房屋建筑物。
标的 编号 | 房屋坐落 | 用途 | 建筑面积(㎡) | 转让底价 (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备注 |
标的1 | 新抚区新抚路79号楼西3号门市 | 办公 | 632.07 | 467.73 | 370 | 无土地使用权证 |
标的2 | 顺城区长春街25号 | 办公 | 727.58 | 392.89 | 314 | 无土地使用权证 |
标的3 | 顺城区长春街25号 | 办公 | 180.20 | 72.08 | 74 | 无土地使用权证 |
标的4 | 顺城区新城路东段9-1号楼1单元202、203号 | 住宅 | 116.00 | 47.56 | 49 | 无土地使用权证 |
标的5 | 顺城区汪清街19号楼1号门市 | 非住宅 | 699.99 | 1049.98 | 840 | 无土地使用权证 |
受让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认可评估报告、转让底价、履约保证金数额等相关规定,标的以展示实物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意向受让标的履约保证金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四、在公告期限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取得金马甲竞价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
五、受让方须于转让成功当日支付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如受让方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利,其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
六、本次转让的标的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因转让本标的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转、受让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服务费,如形成竞价,除上述费用之外,受让方还须缴纳金马甲服务佣金)。受让成功后,转、受让双方须在60日内将转让标的交割完毕。前期欠费由转让方承担。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和所意向受让标的的履约保证金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以保证金到我中心指定账户为准),有意受让者可到标的所在地查看,以实物展示为准。
公告期为: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18日15时。
联系人:李先生、葛先生
联系电话:13009261978
13130372215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