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我中心受托对以下房产进行公开转让。房屋面积及转让底价如下:
标的 编号 | 房屋位置 | 建筑 面积 (㎡) | 用 途 | 结构 | 建成 日期 | 转让 底价 (万元) | 保证金 数额 (万元) | 备注 |
1 | 新抚区四道街12号楼北侧门市 | 171.70 | 商 业 | 混合 | 1984年 | 68.68 | 35 | 有租赁,无土地证 |
2 | 顺城区贵德街24-2号楼北1号门市 | 197.40 | 服务业 | 混合 | 1982年 | 70 | 20 | 有租赁、无土地证 |
受 让 条 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认可经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转让底价、保证金数额、《补充说明》等相关规定,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须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并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四、在公告期限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取得金马甲竞价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
五、转让成功后,标的1转让方承担因转让所产生的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其他税、费,由受让方承担。标的2转让方承担因转让所产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其他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六、转让成功后,受让方须与转让方共同办理完税手续(且土地增值税凭证原件由转让方留存)。
七、本次转让的标的均无土地使用权证,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税、费,转让方及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因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办理的任何责任
八、受让方须于转让成功当日支付全部标的价款及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其他服务费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如受让方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利,其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
九、本次转让的标的存在租赁行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方不是承租人,则受让方须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租赁合同终止。标的1的受让方须向承租人支付装修补偿15万元。
十、受让方可以受让所有标的或者其中之一。
十一、标的前期欠费由受让方承担。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及保证金在公告期内到我中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以保证金到我中心指定账户为准)。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
公告及展示期为: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2月12日15时。。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3009261978
葛先生 联系电话:13130372215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4年1月13日